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理性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和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这些内容。
我国鉴定人实行申请从业制度,由于其专业性决定,一般要求有工作经验,才可从事该行业。可以看出,现在起,一个刚毕业的人要想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几乎不可能。专家认为,可将鉴定人制度参照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之间的关系,实行一个低入门的考试取得鉴定人资格证,在让其在鉴定机构实习一定年限,最终获得执业证。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理性
我国《决定》规定,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出的是鉴定意见,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证据种类也由原来的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拥有质证权,而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当然需要对其进行质证。同时,鉴定意见又属于言辞证据,也就是说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出席法庭并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以完成这种言辞证据的质证。另一方面来看,鉴定问题本来就是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当事人和法官可能对鉴定意见都存在看不明的情况,自然需要鉴定人解释说明,因此,鉴定人出庭制度是必须存在的。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
鉴定人出庭是解答当事人、被告人、法官等对意见疑问和异议的,但专家认为可以参照荷兰的制度,应回答至少一下问题:
(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方法;(2)使用方法的可信度的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
三、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决定》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可见其后果是很严重的,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落实不够,诚然,证人也有不能出庭作证的时候,我们不能苛刻鉴定人。但专家认为,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鉴定人确有解释的必要,但专家认为,可以不拘于形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视频、电话、录音等形式参与出庭,但务必解释清楚前述作证内容。此外,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专家认为,应规定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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