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适用对象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对与其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始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上述条款的对象仅限于业主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滥用。用人单位滥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本条规定的申请标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如果普通工人不是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如果雇主与他们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他们就不能工作或从事类似的工作,雇主还需要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这是一个在不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未就竞业限制报酬达成协议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如果雇主已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未就竞业限制报酬达成协议,雇员可使用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2)款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本上会支持工人确认无效的请求,但同样的情况不适用于雇主。雇主请求确认无效以免除他们自己。”基本上不支持由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或者保密协议,但未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内,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赔偿金额,雇主也应在雇员起诉后支付竞业限制赔偿。因此,雇主在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谨慎。竞业限制条款已经约定,但如果雇主和雇员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支付报酬,则雇主没有支付
,或者,如果在几个月后同意停止每月付款,则员工可能无需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并应被视为已解除。司法解释(4)虽然要求工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获得补偿,但事实上,工人在三个月内已经换了工作。但是,对于雇主来说,雇员可以根据合同继续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在竞业限制期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与工人相比,雇主的法律义务相对严格。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如果工人违反竞业限制,单位可能会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此外,它还可能要求他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从雇主的角度来看,我们谈论竞业限制。那么,雇主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采取保密措施,确立竞业禁止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二者密切相关,但由于性质不同,差异相当显著。(I)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显然将商业秘密视为一项权利。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归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将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并列,无疑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此外,刑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可以享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离职员工不允许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势必使员工无法使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其个人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是非法的,因为它通过协议限制了员工的部分就业权利,即规定了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雇于约定行业的义务,法律还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II)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限的,竞业禁止期最长为两年。《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同一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岗位合同义务,原员工有义务根据诚信原则保密。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只要他人的商业秘密未丢失,保密义务的延续不受影响;将保密义务的期限等同于保密协议或主合同的期限是错误的,这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因为员工离职后不允许使用他们熟悉的经验和技能,这将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生存。如果禁止期限过长,超出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势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密是劳动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该法律不作为义务的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无需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了保密费,当一方未支付保密费时,保密义务人不得以欠款为由违反保密协议泄露秘密。归根结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债务人将始终遵守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功能只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从而避免侵权后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但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应太广。有些单位也不希望将员工可能接触到的所有信息都包含在商业秘密中,因为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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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所谓商业秘密,按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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