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竞争限制对雇主的利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3:34 310 人看过

1、从适用对象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对与其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始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上述条款的对象仅限于业主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滥用。用人单位滥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本条规定的申请标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如果普通工人不是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如果雇主与他们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他们就不能工作或从事类似的工作,雇主还需要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这是一个在不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未就竞业限制报酬达成协议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如果雇主已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未就竞业限制报酬达成协议,雇员可使用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2)款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本上会支持工人确认无效的请求,但同样的情况不适用于雇主。雇主请求确认无效以免除他们自己。”基本上不支持由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或者保密协议,但未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内,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赔偿金额,雇主也应在雇员起诉后支付竞业限制赔偿。因此,雇主在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谨慎。竞业限制条款已经约定,但如果雇主和雇员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支付报酬,则雇主没有支付

,或者,如果在几个月后同意停止每月付款,则员工可能无需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并应被视为已解除。司法解释(4)虽然要求工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获得补偿,但事实上,工人在三个月内已经换了工作。但是,对于雇主来说,雇员可以根据合同继续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在竞业限制期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与工人相比,雇主的法律义务相对严格。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如果工人违反竞业限制,单位可能会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此外,它还可能要求他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从雇主的角度来看,我们谈论竞业限制。那么,雇主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采取保密措施,确立竞业禁止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二者密切相关,但由于性质不同,差异相当显著。(I)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显然将商业秘密视为一项权利。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归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将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并列,无疑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此外,刑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可以享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离职员工不允许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势必使员工无法使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其个人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是非法的,因为它通过协议限制了员工的部分就业权利,即规定了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雇于约定行业的义务,法律还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II)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限的,竞业禁止期最长为两年。《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同一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岗位合同义务,原员工有义务根据诚信原则保密。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只要他人的商业秘密未丢失,保密义务的延续不受影响;将保密义务的期限等同于保密协议或主合同的期限是错误的,这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因为员工离职后不允许使用他们熟悉的经验和技能,这将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生存。如果禁止期限过长,超出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势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密是劳动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该法律不作为义务的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无需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了保密费,当一方未支付保密费时,保密义务人不得以欠款为由违反保密协议泄露秘密。归根结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债务人将始终遵守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功能只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从而避免侵权后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但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应太广。有些单位也不希望将员工可能接触到的所有信息都包含在商业秘密中,因为知情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区别,具体是:(一)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二)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三)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四)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五)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六)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二、竞业禁止的对象有哪些竞业禁止的对象有:(一)高层管理者;(二)技术研发人员;(三)高级营销人员;(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五)
    2023-04-12
    454人看过
  •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一、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区别: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2.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二、课征主体登记类型税收的主体分课征主体和缴纳主体,而这地位不同,作用也不同;课征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课税主体,二是征税主体。税收主体又称征税人,是在税收分配过程中行使征税权利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2023-03-02
    172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定义
    1、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2023-02-26
    351人看过
  •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
    2023-02-20
    420人看过
  •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定义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2、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
    2023-03-31
    464人看过
  •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你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二、违反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第
    2023-04-13
    12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争行为的义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
    • 竞业禁止合XX的限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3
      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 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3
      竞业禁止时间限制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竞业限制禁止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5
      竞业限制禁止内容:行业范围、职责权限、竞业限制年限、竞业限制期间支付的费用,是按年还按月支付;防范措施、取证等,一旦调查取证属实,如何进行赔偿或诉论赔偿问题,对竞业限制人员的物质保证等措施,对今后违约能起到一定帮助。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4
      竞争禁止和竞争限制的区别1、义务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董事、社长,就必须履行竞争禁止义务的后者是约定义务,以约定为前提,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就不限制就业选择。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社长、部门经理、普通员工不需要承担义务的后者是公司员工可以成为竞争限制的对象,其中包括董事、社长、部门经理。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长的工作期间,后者是原公司以后的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