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拆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7:02:35 443 人看过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再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力,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而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前所述。(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一、诉请解除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解除合同有不同的原因及方式。就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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