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诉讼性质的确定标准
优先购买权诉讼性质的确定标准就是承租人提起优先购买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以同等条件优先获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间合同无效只是主张优先购买的先决步骤。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诉系属确认之诉,但其中包含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关系无效,二是请求确认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买卖关系成立。
二、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行使的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优先购买权只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才产生,只有自此时起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
2.权利及具体化。行使权利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是要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权利实现。
3.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依优先购买权形成的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关于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处理
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处理就是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出卖人、买受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等多人参加诉讼,该类诉讼一般是由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可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因此,买受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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