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试行裁前公示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51:27 465 人看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们来到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对经过裁前公示的服刑罪犯杨某宣布了减刑2年的裁定。

对减刑案件试行裁前公示制,是武汉市中级法院推行减刑案件阳光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受到监管干警和服刑罪犯的广泛关注。监管干警认为,进行裁前公示,不仅保障了在押犯人的监督、投诉权利,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和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序上遏制了审判和监管人员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服刑罪犯也认为裁前公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中看到了自己立功减刑的希望,纷纷表示要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据悉,武汉中院近期对在汉6所监狱呈报的900余件减刑案件全部试行了裁前公示,根据收集来的30余封意见书,对3件拟减刑期予以变更。

知识延伸——减刑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要件是由我国减刑的宗旨和目的而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的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还有把这一条件称为主观条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犯人的共同进步。这种主观条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减小,有一定根据。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易于造成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把法律规定的减刑必须具备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称为减刑的实质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三)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尽管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会各有侧重,但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实现。带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只对罪犯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刑法额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也会因刑法执行时间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而最终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此外允许没有限度的减刑,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对此,理论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额时间;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减刑相关文章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各自管辖那些案件
    所谓管辖,简单的说,就是确定第一审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023-06-11
    68人看过
  •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刑事案件初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
    2023-07-04
    440人看过
  • 法院减刑多久公示
    一、法院减刑多久公示具体多少分能够减刑,各地的监狱有不同的规定。要我们这里,服刑人员有80分即可申报减刑。80分是减一年的。现在最多也就是一次减一年减刑的程序:监狱公布减刑条件->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公示->监狱长召开专门会议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这里有几个限制:一是入监时间,原判五年以上的,要求入监一年半以后方可首次呈报减刑。二是减刑间隔期,距上次减刑的间隔不少于一年。三是一个动态年内无扣三分以上的违规。四是必须要分监区(中队)全体警察同意。这四项都符合了,且分数也满足了,才可以呈报减刑。从监狱公
    2023-03-08
    124人看过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2008年9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研讨会议。市法院民四庭、立案庭及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部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等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着重围绕我市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中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审理这类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若干问题达成了共识,经对这次会议中研讨的若干问题进行整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适用和起算1、当事人于200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六十日的规定;当事人于2008年4月30日之后发生的争议,适
    2023-08-17
    89人看过
  • 武汉居住证制度: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唐良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住院就医和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的居住登记,以及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2023-05-30
    55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各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确定审监庭或由审监庭牵头具体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各级法院应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支持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第四条高、中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除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三
    2023-06-08
    378人看过
  • 武汉施行公务员考核及晋升制度
    公务员考核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连续二年考核不称职将被辞退。昨日,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今后,全市的公务员每年都要接受大考。武汉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总结了十多年来公务员考核的实践经验,针对现有的问题,完善了考核案例,并对考核的总体要求、标准和考核结果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公务员考核优秀率不能超过10%以往的公务员考核,大多数人员都是称职,这种考核已经失去了原意。市人事局公务员处处长张增祥介绍,此次《实施意见》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各个等次标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每个单位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能超过单位人数10%。被考核评定为立功单位、先进单位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也不能超过15%。这种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克服以往公务员只要不犯错误、不受处分就不会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现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工资
    2023-06-06
    444人看过
  •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哪些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二、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哪些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有些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有些则人民法院
    2023-06-01
    277人看过
  • 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案件要怎么做
    一、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案件要怎么做1、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下:(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二、适用移送管辖应符合哪些条件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2023-06-19
    368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03-7-1【实施日期】2003-7-1【发布单位】【文号】苏建规(2003)8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执行提出要求如下:一、《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现阶段《公示制度》的试行范围为各省辖城市。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公示制度》。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增加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
    2023-04-22
    159人看过
  • 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裁定书
    破产案件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还应依据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结果制发裁定书,即制发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如果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材料齐全、正确无误,不存在依法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可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经审查,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驳回申请: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二、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三、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也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定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还
    2023-06-09
    77人看过
  • 武汉将公示小餐饮食品安全级别
    一家餐馆是否卫生、安全,打开电子地图,看到笑脸就可放心用餐。26日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6月底,武汉将把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等级脸谱与电子地图挂钩,市民有望通过网上电子地图查看餐饮单位安全等级。据介绍,小餐饮主要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进餐座位在75座以下的餐饮单位。截至2011年年底,武汉办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共计22581家,其中小餐饮17132家,全市有固定门店的无证餐饮7140家。此外,还有流动经营的饮食摊点约8000家。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彬说,武汉目前采用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将餐饮单位上年度综合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和很差。最近的摸底调查结果显示,22581家有证餐饮单位中被评为A、B级的仅占8.6%。很多大型餐饮机构也无缘优、良,大多与餐馆环境有关。比如说,悬挂明显的禁烟标识就能多赢一分,厨房内碗筷清洗时,如果
    2023-04-24
    186人看过
  •  人民法院能否对公民进行限制?
    依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具有判定管制的权力,但实际执行管制的是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具有判定管制的权力,但实际执行管制的是公安机关。《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
    2023-09-03
    93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
    2023-06-08
    3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减刑
    词条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减刑
    相关咨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可以查询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0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查询方式可参考
    • 民事案件中级法院裁定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
    •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哪些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我国的审判制度叫四级两审终审制,不是什么几年.四级指法院一共有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指在一级法院审完第一审后,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第二审结案后,当事人就不得再上诉了,也就是终审了.有的国家是三审终审,就是第二审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上诉一次,但一般第三审是法律审,就是指能对第二审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异议,第二审确定的事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直接制裁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6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可知: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
    • 法院减刑公示期过后多久裁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6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进行公示只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经公示后将收集到的意见结合案件进行审理最终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裁定后,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一般在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公示是在立案后五日内。公示期间为五日。也就是说还有20天到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