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定了达到下述标准的即为关联企业:1、控股总和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3、半数以上的高管来自控制公司委派;4、半数以上的高管是同一批人员;5、生产经营活动被完全控制;6、购买销售活动被完全控制;7、劳务提供被完全控制等。
关联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关联企业的概念
在我国,关联企业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首见于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法第13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因此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一词并非指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其所揭示的是独立企业形态之间的结合现象。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关联企业反映的关联关系有以下特征:
(1)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此种控制台湾学者赖英照认为“系指对公司之重要经营事项为经常性的支配而言”。控制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方式,即通过投资,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达到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或通过投资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二是法律或协议方式,即虽然相互之间没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达到控制的目的。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企业主要有: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由此可见,控制是构成关联企业关系的主要形式。
(2)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影响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有重大影响。
2、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司法学家赖英照教授认为:“关系企业之精义,乃在于企业间所存在之统一管理关系。”这是对关联企业主要特征之非常精辟的说明。具体而言关联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首先,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但其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表现为控制与从属关系。所谓控制企业,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所谓从属企业,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一般来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大致表现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类型,前者的典型表现为母子公司,后者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德国的康采恩
(2)关联企业是由特定手段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这些特定的连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资产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股份参与;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赢利支付合同;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于资产的手段,如人事连锁等。
(3)关联企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企业联合。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进行的企业间的联合。具体的经济目的可能是基于垄断市场,或基于避免风险、降低成本、寻求合作等目的,还可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究其法律动机,则是一企业希望通过特定手段来达到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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