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提出
发生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法院对这类案件很少受理的。现在因为实行登记立案,法院必须受理。但是,无法给双方判决出一个结果,大多数都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2、也有人认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实办法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依照此规定处理。合伙帐目不清,在有部分财产和账目清楚地情况下,就明确的部分先行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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