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关键词】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2009年《保险法》经历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但是规范保险代位权的条文几乎只字未改。这可能反映了立法者的三个意向,一则该部分立法大体上是成功的,无需改动;二则保险代位权在我国实务中应用较少,不像理赔难等问题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多,亟待解决,因而暂时可以抓大放小;三则国内对此问题的学术积淀少,观点千篇一律,对国外的研究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理论的不足使得立法者不敢妄动。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保险代位权由于所涉三人关系的复杂性和制度应用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实务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一、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一)关于保险代位权功能的学说梳理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1]但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brogation)制度完全是本土产物,源于衡平法的创造。在Castellainv.Preston案中,“代位权”一词首次在英美法中被明确地用于保险法中。[2]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对于同一损害,除了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之外,同时也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保险人先为保险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保险人取得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3]对于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功能,两大法系的通说意见较为一致,基本都认为是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领域的表述,即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又从损害赔偿责任人处获得给付,从而获得双重赔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逃脱责任。[4]有的还认为其可使保险人减少损失从而可以降低未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5]对于通说的功能定位,持异议的学者分别触及两个层次的问题,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和能否达到设置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本体应当保留,但其功能定位有误,需要改弦更张。对于保险代位权的第一项功能,我国学者孙积禄认为,保险代位权的产生并非基于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享有双重请求权,而是以保险人先行赔偿为前提的。如果是为实现这一功能,完全可以通过让被保险人只能就双重请求权择一行使或将第三人责任作为除外不保风险来达到此目的。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学者余立力则认为,只是强调被保险人得到双重赔偿的事实,却没有说明保险人是否及如何受到损失,这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第二项功能,孙积禄认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取得保险代位权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放弃,法律并不强制行使之。余立力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国家赔偿,而不是由保险人代位求偿,同样可以达成目的。代位求偿使保险人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取得第三人的赔偿,构成了不当得利。对于第三项功能,保险人即使取得代位权,往往也因种种原因无法实际行使。就算行使,也往往不会因为风险支出的降低而把保险费率降下来。最后,孙提出双重保障说,其认为保险代位权虽不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但设立初衷是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余立力则提出保险人损失发生说,其认为保险人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遭受了损害,因而直接对不法行为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6]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
96人看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143人看过
-
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98人看过
-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171人看过
-
代理服务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209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195人看过
-
债权人的代位权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9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基础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21(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
xx等适用是否与及其适用范围一致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在中国境内都适用《刑法》。《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rr
-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还有适用范围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8一、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4、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二、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
工伤保险基金的承担范围以及用途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8工伤保险比起其它社会保险,在待遇水平上、项目上要优厚得多,这是职业伤害的特点所决定的。要保证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基金制度作保障,使任何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乃至工伤致残、致死事故,都不致因工伤给付过多而陷于困境,那么工伤保险基金用途有哪些,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