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5:10:58 179 人看过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什么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主张起诉或者扣押存储物的权利;

4、有义务储存和储存仓储物品,并为储存物品提供一定的储存空间;

5、返还存储物品的义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保管人应当将存储物品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存储物品;

6、根据仓单持有人的要求,仓单持有人应同意检查仓品。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三、仓储合同有何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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