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诈骗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4:22 234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三纬路48-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琳,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振兴委6组090385。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新,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爱莲,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乡中路159号3楼3单元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红春,化名谢宇,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C区丰收小区十六委89栋26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东、被告人林琳及其辩护人王志新、被告人王爱莲、被告人谢红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间,被告人张东伙同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GOGO新时代小区2号楼411房间内,以北京同祥伟业文化发展中心的名义刊登虚假中介广告,并以收取体检费、押金等为由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伍名杰、高加建、艾红祥、尹刚、徐长杰、李继显、牛淑萍、朱家庆、朱晓刚、张效法等十余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上述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名杰、高加建、艾红祥、尹刚、徐长杰、李继显、牛淑萍、朱家庆、朱晓刚、张效法陈述,证人吕世海、伍蜀京、车荣平、李杰、肖贤俊、柴泉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伙同林琳、王爱莲、谢红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尚有悔罪表现,本院对上述四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爱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谢红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已追缴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伍名杰人民币一百元、返还被害人高加建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艾红祥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尹刚人民币一百一十四元、返还被害人徐长杰人民币二千九百一十四元、返还被害人李继显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朱家庆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朱晓刚人民币一百元、返还被害人张效法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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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恋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