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制度,它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的引入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WTO协定对我国对外投资制度的影响
中国已成为WTO组织的成员,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应扮演的角色,以及对我国的影响,学者们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多数学者还是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对中国入世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中国正在成为而且必将成为一个在世界经济领域起重要作用的资本输出大国。因此有必要对入世后,在此方面的相关问题作以分析,主要是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保证。
1.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一般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进行保证。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政治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是投资者所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对海外投资起着较大的阻碍作用。有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就可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增强其向海外投资的信心。我国可根据国情,借鉴外国关于投资保险制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建立这一制度。如承保机构通常由政府有关机构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担任;承保的对象必须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的海外投资;投保人应是中国公民或法人,以及有中国公民和法人全部控股的外国公司、企业等。
2.关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从多边公约来看,很少有涉及国际投资实体的内容,而两国之间关于解决投资争议以及有关投资实体问题规定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以双边投资协定为前提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我国至今已签订有2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但覆盖面较少,主要局限于发达国家,而政治风险往往在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发生。因而我国在今后应更多地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制,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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