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CTAIS系统升级及调试等原因,我局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局原定于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2008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报时间
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2008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纳税人,由于汇算清缴涉及预算科目的调整,年度纳税申报的开始日期调整为2009年4月23日,截止日期不变。
二、申报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年度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报告表》)、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于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电子形式获取申报表进行填报,申报数据上传成功后,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纸质的《年度申报表》、《关联报告表》、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各一份报送我局征收窗口。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到所属主管税务所领取纸质的《年度申报表》及《关联报告表》一式两份,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两份,经受理盖章后,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纳税人同时还应报送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各一份。
三、报送中介报告的适用条件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552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中介机构是指已在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将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我局对未备案的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四、特别提示:零申报、亏损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处理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为保证新法顺利贯彻落实,我局根据总局、市局文件精神,将加大对年度申报的监控及审核力度,全力采取措施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零申报是指《年度申报表》的主表第1行至第15行均填报零的情况;年度申报为亏损是指填报主表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的计算结果小于零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应大于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之和。根据这种情况,我局信息系统会自动对纳税人在国、地税申报的收入额、营业额、销售额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并筛选出比对不相符的纳税人名单。
纳税人应准确申报其应税收入额,对于零申报、亏损申报以及申报经比对不符的查账征收企业,我局将根据市局精神加强评估和稽查,对申报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对于虚报亏损的企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有误的处理
(一)2009年5月31日前年度申报征期内发现有误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请务必在上传数据当月内,携带单位公章到我局征收大厅的网上申报问题处理窗口申请删除上传的错误申报数据。申请成功后,纳税人于次日可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二)2009年5月31日后发现有误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需持正确的申报表在申报大厅进行申报修改。
特别提示:请纳税人谨慎填报,做到准确申报,避免修改申报及往返税务机关等发生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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