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
食品加工,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造纸及纸制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胶片洗印,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港口、码头,卫生,进口废物拆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
(六)在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和内资3000万元以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和内资3000万元以下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一般性建设项目:
露天开采,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开采,煤炭采选,非金属矿采选,饮料制造,卷烟,纺织,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交通设施,城镇旧区改造,城镇河道、湖泊整治,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林业,畜牧,渔业,地质勘查,水利工程,铁路,民航工程,桥梁工程,海底管线、缆线铺设,防波堤工程,管道运输,航道疏浚及水运辅助工程,水运枢纽,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影视基地,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
(四)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的,除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四、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备案时,应于每月10日以前依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清单制作、报送上一个月的备案资料。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审批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及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越权审批的,予以撤销;
(二)对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审批决定,违反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四条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直接责令其停止建设。
八、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漏批、漏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审批权限下放后,承担审批职能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中要公开透明,制定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公示审批条件的措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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