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监察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
以上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监察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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