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0:34 495 人看过

人们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的根本原因,但事实是,刑讯逼供必须配合诱供才能构成错案的原因。司法人员应当认识到: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制造错案。

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的因素是诱供

对此命题有三个论证: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宗旨在于,审查供述是如何获得的,而不在于它是否真实。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立场,它基于对强迫讯问所取口供的不信任,干脆釜底抽薪,以禁止逼迫性讯问而维护自白任意性。这只有严格法治主义国家才能做到。但是,我国的错案批判出现了严重的理论谬误:人们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的根本原因,但事实是,司法人员似乎既不关注供述是如何获得的,也不在乎它是否真实。司法行为屡屡出错的特点是:

(1)拒绝形式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基本立场是不排除非法证据;

(2)形式主义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实质主义的重视,法官对供述真实性的审查并不严格。他们只能发现显著错误,对于真假有疑的供述倾向于有罪推定。普遍放纵诱供是其典型司法特征。对非法证据审查不严格,对口供的实质性审查更不严格,这是理性底线的丧失。

第二,规律性的发现。(1)所有错案都有刑讯逼供;(2)所有逼供都以诱供为核心内容;

(3)所有错案都存在虚假供述;

(4)法院都回避诱供调查,法官对讯问上的逻辑作弊不闻不问,从而放弃了禁止诱供的责任;

(5)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诱供,生怕被告人翻供;

(6)几乎没有作出过存在诱供,供述不能采纳的决定,发回重审案件几乎都没有提及诱供是非法的。

第三,刑事诉讼法在渐进演变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始终没有禁止以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供述,直至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引诱、欺骗仍然没有列为非法证据的典型方式(参见刑诉法第54条)。这种法律现象表明,我国的司法理论没有意识到逼供十诱供是司法犯错的主要模式。我们缺乏一套认知诱供和禁止诱供的规则和方法。

诱供没有成为司法的禁止行为,与刑事证据理论的困惑有关。人们普遍误解了禁止欺骗的原理,不少人认为禁止欺骗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怀疑禁止欺骗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伦理要求,对于实质结果并非实用。有人举例说,讯问人员将某一类似物品呈于可窥见的地方,犯罪嫌疑人以为警方已经起获赃物,他便招认犯罪,是被欺骗了——这种方法伦理上不正当吗?不,它正当,而且它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欺骗。

但是,杜培武被强令指认所谓现场地点,张高平、张辉抄写侦查方设计的供词,这仅仅是伦理问题吗?不,实质方面是,它们破坏了供述的真实性。司法禁止欺骗的主要意旨就在于实用性,而非纯粹伦理性。

任何诱问都是欺骗性的,但法律禁止的欺骗所具有的特征是:歪曲法律、虚构事实。根据这两个特征是否存在,可以区别:有的诱问允许,有的诱问不被允许,诱供属于被禁止的那一类诱问。诱供的实质是通过欺骗行为诱导或误导被问人作出讯问者期待的供述,但由于无法获得最终的验证,讯问者自己也无法确信供述是否真实。诱供的作弊性,并不在于诱,而在于诱而产生无知之幕。

诱供的欺骗性以三种形式呈现

诱供产生无知之幕,欺骗性以三种形式呈现:

诱供是讯问者的自我理性欺骗,他们以承认十故事陈述=验证为证据公式。例如,在杜培武案中,警察诱导:告诉你,你不可能在昆明作案,你就是在你们单位附近作案才对。杜培武问:为什么说是在单位附近?警察说:你在单位附近才来得及嘛。这种赤裸裸的自欺通常还使侦查方自认为获取的信息为真实信息。

诱供的根本目的在于欺骗法庭。随着自欺的完成,侦查方即希望借真实性原则欺骗法庭采纳诱供。自欺变欺人的过程表明他们并非真不知道供述是否可信,实质是良知堕落、功利蒙心。

诱供可以对一部分被讯问人产生欺骗性暗示——即逼供诱供转化为供述人的自我欺骗。美国学者提出了自愿型虚假供述、压迫——依从型虚假供述和压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粗略心理划分。我们可以想象刑讯逼供——诱供模式所产生的依从、内化及欺骗性暗示也很强烈。但大多数被讯问者心里明白自己的话是真是假,最终可能导致翻供。

以知密讯问防诱供

诱供,不是单纯从道德上可以纠正的问题。

供述真实性的逻辑是:如果某一信息只能由事实亲历者获知,那么排除其他信息来源之后,该信息为被讯问者的供述所反映,那么它就具有知密性。知密性是验证真实性的基本标准。例如,如果杜培武没有被诱供,他却能独立陈述两个被害人被开枪射击的部位、尸体所在环境状况,这就有知密性,想翻供都难啊。虚假供述与事实巧合也是可能的,但是,知密陈述的量和深刻度可以降低错误信任的可能性。真实性的验证规律是:供述的知密度越高,供述越可信。

更多时候,细节决定质量。细节还决定认识论的结局,如果抛却案件唯一细节,意味着再也无法验证供述的真实性。这种赌博式诱供使司法公正受到最严重伤害。

诱供方法的本质就是对知密讯问的破坏,即方法作弊。我们需要建立知密讯问规则。

知密讯问需要树立的基本证据观念。陈述优于承认,承认只是心理过程必要条件,陈述才是证据获取的必要途径。以获取陈述为目的的讯问,旨在创造验证陈述真假的逻辑条件。陈述是故事性的,因而也是有逻辑性的,内在逻辑在于自我圆满,外在逻辑在于独立验证。刑事错案的特征就是刑讯逼供仅仅获得了承认,而陈述是无法验证的,最终可能造成翻供。

知密讯问要求主要故事应当由供述者独立叙述,验证性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保密是验证的关键,只有保密的独立事实为供述者陈述,才能保证逻辑验证的必要条件。保密情况下的知密,也就是所谓以上交代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符,此案为高度保密案件,具体案情外界无法知悉的情形,是可以验证陈述是否真实的。

保密的原则是,某种事情具有验证性,则该种事情就需要保密。哪怕是现场的一枚别针,女人私处的一块疤痕,电视节目的一条字幕,只要对言词有验证意义,它就应当被保守。

适度扰密。此法有助于检验陈述的知密质量。所谓扰密,就是在讯问中加入虚假信息,测试供述者是否能够辨别真假。这种方法对于各种虚假陈述都有意义,因为真实的知密陈述不应当是片段的,知密内容不应当缺失逻辑联系,尤其是一些关键信息,不应当为供述者不知或者错述。

有节制的抛密。这是可以允许的诱问方法。所谓抛密,就是明示或者暗示某些真实事情,以促使供述者说出其他的秘密。这种方法与诱供有何区别呢?实质的区别在于逻辑观念和逻辑方法不同。抛密引供的原则是,必须保留用来验证供述的知密信息。也就是说,抛密和守秘是配套的,抛密部分意在引供,守秘部分意在验供。而诱供的心理则很复杂,但基本倾向是追求承认,最终诱供所得陈述带有自欺性。

知密讯问与口供任意规则不矛盾。知密讯问与诱供的目的不一样。逼出来的供述真假难辨,逼迫性诱问虽然也可能成功,但是它具有较高概率的作弊性;而知密讯问更依赖陈述的自愿,只有自愿陈述才能更好地验证真实,也只有尊重自愿,才能更好地防止验证上的作弊。故而,知密讯问的事前准备与最后审查,就是自愿性审查,进而是知密的独立性审查。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错案,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应当将禁止引诱、欺骗明示为非法证据的特征,诱供属于引诱、欺骗方法,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证据力;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应当制定诱供审查规则,列示典型类型,凡符合列示情形的,就应当做形式排除;侦查机关应当建立知密讯问规则,主动预防逻辑作弊。在近期,我们还必须特别重视供述的真实性审查,甚至甚于重视供述的合法性审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2023-04-14
    385人看过
  • 反对刑讯逼供
    剥夺政治权利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广西河池两起刑讯逼供案曝光,再次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疾的关注。人们在表达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之情的同时,也在呼唤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因而,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这个道理可谓浅显易知,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但为什么刑讯逼依然屡禁不止,迄今还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对此,专家学者们曾做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据此,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种种对策。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
    2023-06-11
    56人看过
  • 小议刑讯逼供
    举国震惊的杜某某案一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刑事诉讼问题却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为何会造成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防治、遏止刑讯逼供的对策应当针对刑讯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鉴于上面提到了几点刑讯产生原因,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合法外衣,即取消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违反诉讼法理的规定。取消刑诉第93条规定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依仗,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以此为依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人格权利保护的实现。同时也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其次,完善我国证据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想
    2023-04-25
    311人看过
  •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023-05-05
    130人看过
  • 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如何申诉
    被刑讯逼供的人,应当设法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被陷害的证据,甚至是线索及案件的疑点形成书面文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科书面提出控告!其家属也可以奔走帮助其维权,认真的研判案情,主要指的是警方的调查笔录相关证据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
    2023-06-14
    276人看过
  • 刑讯逼供新规能否“逼”警方依法办案
    中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违法,违者要视情节受到法律惩处。那为什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监察院等五个相关部门还要联合下文,再次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得采信?为此,目前正在广西北海办案的重庆律师郑建伟表示:“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了,就是因为赵作海的案件他使社会上所有的公众感动太吃惊。它的戏剧性的变化导致了中央高层觉得这个司法确实需要落实一个非法证据排出的问题。这个规定出来了是一个好事情,但是执行的效果还有待于观察。”郑律师以上提到的赵作海案是指近日轰动全国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杀人案。赵作海十多年前,因当地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承认自己从没有犯过的杀人罪,入狱超过十年。郑律师说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不得采信的新规,其效果还有待观察,但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义工浦飞表示,如果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些根本性的东西不改变,刑讯逼供在中国还会不断出现:“司法体制中的监督体制不改革,司
    2023-06-03
    480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是什么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
    2023-07-24
    88人看过
  • 刑讯逼供案八年陷迷局
    法律综合知识
    ■核心提示一起警察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历时8年,检察机关多次调查,未有结果;8年间,先后有来自黑龙江省主要领导和检察系统多级领导的批示,但案件依旧尘封。结果,一位新任检察长一个月侦结,最终将4名涉案警察推上审判席。11月25日,4名涉案警察当庭翻供。案件愈发显得扑朔迷离。她等着这一天,已经8年了。11月24日,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乐村,84岁的苑*芝,坐在家里的土炕上。窗外飘着雪,多年哭泣双目几近失明的她,已经看不清这纷纷扬扬的雪花。但她终于看到,儿子李*祥的死,即将有一个说法。当日,绥化市庆安县法院,涉嫌在8年前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该县公安局4名警察,以故意伤害罪,在这里被起诉。“嫌疑人”死在公安局李*祥死时正值壮年,他戴着双铐双镣,死在公安局。此案公诉方庆安县检察院查明,2000年3月17日,李*祥因被怀疑抢劫,被绥化市公安局(现为北林区公安局)刑拘。其间,他供述曾在庆安县实施过
    2023-06-03
    359人看过
  • 丈夫遭刑讯逼供
    有期徒刑
    昨天,周*龙之妻罗*翠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准备递交申诉状,因人民来访接待室周三休息,罗*翠将于今天再次前往最高法递交申诉状,要求改判周*龙无罪。昨天上午,“华南虎”事件的主角周*龙之妻罗*翠,出现在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最高法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立案大厅门外。罗*翠边走边和代理人说,“老周没罪,再不申诉,老周就会死,他身体不好。”依照正常的申诉程序,罗*翠应向陕西高院进行申诉。罗*翠说,她直接向最高法申诉,希望能直接受理,“没办法了,最高法总比下头地方上法院好一些吧”。罗*翠说,周*龙因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今年4月30日,周*龙再次被带走。当天下午,罗*翠收到裁定书,对周*龙取消缓刑收监服刑。据罗*翠说,裁定书称周*龙未配合监管,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昨天下午,记者就申诉状中的致电陕西安康市公安局。该局政治部宣传科的吴科长说,该局不接受电话采访,
    2023-06-03
    323人看过
  • 刑讯逼供会对人体造成哪些伤害
    刑讯逼供难免造成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再严重的话可能致死。触犯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将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处罚。刑讯逼供的危害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
    2023-06-03
    46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指什么,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
    2023-06-03
    355人看过
  •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
    2023-03-26
    368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6-18
    403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则对本罪的罪状及法条结构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
    2023-02-24
    47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提供诱供构成刑讯逼供罪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5
      指供诱供就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细节告诉、透露给侦查对象,强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交代,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为了“真凶”。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与指供诱供密切相关的,指供诱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公正司法的共同敌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坚决反对之。只有将这两种恶劣的诉讼行为有效
    •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1
      但刑讯逼供不知要造就多少冤案,赵作海、佘祥林、杜陪武、浙江叔侄及最近的呼格吉勒图案,如果要在"宁可错杀、不可错放"与"宁可错放、不可错杀"两者之间作出选择的话,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愿意选择后者,因为谁也不敢保证明天我们是否就是下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重程序、不重证据,刑讯逼供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远比放过少部分可能真正有罪但因证据不足不能追诉的后果严重得多。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判刑逼供处罚刑讯逼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那一条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7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