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二、“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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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
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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