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权力制约对强制拆迁程序规则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31:33 317 人看过

强制拆迁,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改造中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由于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呈上升趋势,并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在众多的拆迁纠纷中,行政裁决作为司法前置程序在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了出来,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要求没有充分表达的途径,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没有被设置为一个必经的程序,以致于一些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意见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即使是听了,有没有效果,主管部门是如何考虑这些意见的都没有一个答复的程序要求。

针对拆迁过程中行政裁决的各种问题,建设部于日前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作规程》的一个突出的进步就是规定了强制拆迁要经过两次听证。行政听证是现代社会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程序,把听证程序引入拆迁过程中,并不仅指主管部门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也不仅意味着主管部门要对听证的意见进行答复,因为无论是听取意见还是答复都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走过场,被敷衍了事,而听证程序一个最关键的内容就是对主管部门如何答复被拆迁人的意见提出了要求。听证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必须进行认真的总结、综合、分析、考虑,同时对听取和不听取的理由要有书面的答复,这些工作才是听证的核心与实质所在,正是这些使听证成为一个真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程序。建设部出台的《工作规程》把听证程序引入强制拆迁显然对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其目的在于细化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这种程序细化的结果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近年来,随着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各地都在对拆迁方面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中有不少具有进步意义的规定引人注目,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规修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方便拆迁,还是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是为了后者,那么细化拆迁过程中的各项有关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程序正义毕竟是我们现在所能找到的实现公平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而程序的不确定性只能造成行为的任意和权力的滥用。

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

【案例】

赵某于2009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11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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