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制度的衍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4:58 345 人看过

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并非中国独创,然而中国古人尤其重死刑,致使中国古代的死刑颇具特色。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有三种:斩、绞、凌迟。

斩即斩首,令犯人身首异处;绞即用吊、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犯人。

从罪犯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最轻,喀嚓一刀,立即毙命。而绞在中国并非像西方那样以悬吊方式致死,而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将犯人绞勒致死: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上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当然,用这种方法犯人未必马上断气,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实行三次还不能勒死犯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处死。可想而知,被绞死的犯人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

但在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因为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被斩者身首异处,而被绞死者可以保留全尸,所以身首异处的斩刑,比得以全尸的绞刑,更令人恐惧和感到屈辱。

凌迟,即千刀万剐,属于最残酷的死刑之一。执行时要零刀碎剐,令受刑者饱受痛苦慢慢死去。辽代始定凌迟为法定刑罚,沿用至清末。施刑方法无明文规定,据说有8刀、24刀、72刀、120刀之别。如果要割成百上千刀,则每次只能割一小块,称为鱼鳞碎割。因此行刑时常用鱼网包在犯人身上勒紧,使皮肉从网眼中鼓出,然后一刀刀碎割致死。史载,明代大宦官刘谨谋反案发后,被凌迟处死,行刑达3357刀之多,时间长达3天,可见凌迟刑罚之酷烈。

斩刑直到民国才废除

古代中国非常重视道德判断,为了维护公认的传统道德,即使故意杀人,也往往得到舆论和法律的宽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现代不过是对正义形象的称赞,但在古代却是鼓励人们只要是维护正义就可以动刀动枪,杀人不偿命。

道德判断对死刑制度的最重要影响,从人们对斩首与绞杀的不同态度上已可见一斑,所以直到20世纪初期,虽然西式枪炮早在中国落户,中国的兵工厂已经可以装备新式军队,但执行死刑的方式仍然不是枪毙而是砍头。

在中国实行枪决的首先是外国侵略军。1900年底义和团运动失败以后,八国联军疯狂报复,曾经大批枪决被抓的义和团民众。但不久之后,侵略军发觉枪毙不如砍头对中国民众更有威慑力和屈辱感,于是把对义和团民众的处决一律改为中国式的斩首示众。

20世纪初期,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略之后,清王朝迫于内忧外患压力,不得不实行新政改革,死刑观念和死刑制度由此开始发生变化。

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光绪皇帝删除《大清律例》中的重刑,首当其冲的是凌迟等刑罚。光绪皇帝赞同他们的主张,命令废除凌迟等刑罚,但保留了斩、绞两种死刑,此举遭到来自国内外不同方面的非议和攻击。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1911年1月25日,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照西方近代刑法体例、原则制定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其正文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但在后附《暂行章程》第一条却规定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民国建立以后。1914年11月27日,北京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其第六条规定:死刑得用枪毙。从此,斩刑从法律上废除了,枪毙成为中国近代死刑的主要执行方法。

从一枪毙命到温柔一针

新中国成立后,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

199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正式生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透露,待条件成熟之后,中国将在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制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这项工作目前已基本接近尾声。等条件进一步成熟,这一死刑执行方法将在全国推广。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已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介绍,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体现了文明、人道,最大限度地减轻死刑犯的痛苦,而且避免了环境污染和扰民问题。孙磊整理

新闻延伸

注射死刑,将痛苦减到最低

枪决的执行成本在各种刑罚中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只需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在严打期间,有时枪手不够,还要调警。

而注射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不过注射的方式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也是使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种任务,注射死和枪决于我来讲没有什么影响,因为那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曾经参与执行注射死刑的安警官(化名)讲述时说,注射死刑确实体现了一种进步。枪决与注射,在认定死亡的程序方面,几乎相似。但之前的各个程序与枪决则全然不同,直观上的感受是少了血腥场面,作为法警,安警官的感受或许更为直接。

安警官表示,在以往枪决执行中,为了保证命中率,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很近。我们戴着手套,还有人戴口罩和面具,我们每人手里一支半自动步枪,命令一下就开枪。之后的事就由法医来做,如果没打死的也由法医来补一枪。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对于枪手来说,这个过程造成的精神压力是长期的。而一些行刑法警执行前要喝酒等传闻是不真实的,最多由法院给他们安排一顿午餐。

现在执行注射死刑的程序则更为简单:罪犯到刑场后首先被押进羁押室候刑,当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法警用皮带固定其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下达行刑命令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注射的液体是无毒的,目的是将死刑犯的痛苦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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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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