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期间离职工资延一个月发是不是合法
不合法,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如果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仍要求延迟一个月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是不是要发工资
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如果之前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则单位不需要发工资,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则单位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
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致使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基本工资的,则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用人单位每个月20号发工资是不是违法
公司每个月20号发工资不违法,只要是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以一个月为限)发放了工资即合法。至于哪天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何时发放。
如果约定了工资发放日而却违反约定20号发则属违约,如果平日都是按期发放只是一次或少许几次因其它正当原因而延期发,且说明原由的则法律允许的。如果约定的是20号发,这是合法的,因为工资发放日本来就是双方自由约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n(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n(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n(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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