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未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
二、已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但设置的户外广告与登记事项不符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质量、技术标准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市建设、交通、规划、工商、财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本市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将统一组织拍卖。
五、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07]6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2-9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评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穗府办[20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本辖区(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作情况;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共享、整合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十)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式、措施情况。
第四条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应在评价前1个月印发给有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市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组织自评,填写自评报告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四)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式与效果相统一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
3.现场抽查;
4.召开有群众、监管相对人及食品行业协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5.结合年度内本市和上级开展的其他考评、检查结果和明查暗访的情况,对照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的要求,逐项量化评分;
6.反馈初评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六)综合评价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评定;
(七)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奖惩措施:
(一)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
(二)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问题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在限期内整改达标,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117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326人看过
-
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374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户外非法广告的通告
305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418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珠江广州河段两岸市容市貌的通告
350人看过
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表或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立的霓虹灯、广告牌、海报等。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更多>
-
有关户外广告的设置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30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
-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2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
-
-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4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
-
关于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30条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