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6:13 49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住宅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办法规定、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九条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但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开一次,管委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实行住宅房屋为一房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十四条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聘请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十一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管委会经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社团法人登记证签发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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