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2:29 379 人看过

对于航运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损,收货人往往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成为“冤头”。事实上,无论是由于船舶不适航、船舶承担不可避免的过失责任,还是由于船舶出具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有问题,收货人可以冷静地拒绝分摊

问:如果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的请求被船运公司拒绝,并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损分摊担保,那么这个问题的性质是什么?收货人该怎么办?答:共同海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和货物存在共同危险;(2)为共同安全采取慎重合理的措施;(3)这一措施直接导致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4)在实践中,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公司往往在困难船舶到达时第一时间安全地宣布共同海损,委托特殊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中发生的特殊牺牲和费用以及各受益人的分摊价值和金额进行理算。一般情况下,在接受船公司委托后,理算机构会先发出共同海损通函,然后承运人会根据货主的基本资料通过当地代理人逐一通知。目前,更普遍适用的调整规则是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了《北京理算规则》,专门成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办公室,负责共同海损事故处理后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船公司通常要求目的港的船务代理在货物放行前取得下列资料:(1)货物商业发票(CIF)价格复印件;(2)由愿意分担全部损失的收货人签署的协议;(3)货物保险公司出具的全损保函。其中,货物的商业发票是为了方便总损失理算师确定保存货物的价值,从而计算分摊价值和金额。如果货物没有保险人,航运公司通常要求收货人提供押金保函,押金保函通常根据总损失理算师估计的比例确定。调整机构出具最终一般损失调整报告后,各受益人(即货方)一般应按照调整报告中计算的各自比例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全体受益人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金额÷共同海损分摊总价*100%;(2)各受益人应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率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I)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当确定事故责任是船舶的不可原谅过失时,拒绝分摊受害方(船公司)通常快速调整共同海损并提出分摊要求。此时,很难确认是否存在疏忽或是否难以免除责任,因此收货人不太可能在提货时拒绝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在实践中,收货人往往拒绝根据不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因素,例如船舶的不适航性,由航运公司分摊损失总额。事实上,在共同海损事故原因尚未确定之前,中国司法界普遍采取的态度是“先调整后分配”和“先分配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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