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相碰撞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交警根据各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事故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通常情况下,转弯车辆对应的责任更为重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中,甚至可能会出现直行车辆背负全责的状况。
具体如下:
1.举例来说,如果左转弯的车辆已经处于转弯过程中,而直行车辆由于疏忽撞上该转弯车辆,此时应由直行车辆担负相应责任。
2.若直行车辆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让行”标识,但直行车辆未能及时避让,最终与转弯车辆相撞,则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3.在配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假设直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按照信号灯指示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也应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4.当车辆行进至无交通指示标注的路口时,需遵循右侧先行的原则,即将右侧来车不论直行或转弯,均应礼让予以先行通过。
总结以下有关转弯与直行车辆的基本交通规则:
1.当直行车辆正在主路上行驶,而欲右转的车辆正拟从辅路并入主路径,在此场合下,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
2.对于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标志以及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而言,在进入交叉路口之前必须停驶等待,之后再按照如下三项原则决定让行车辆的优先顺序:
(1)直行车辆需让位于右边道路的车辆先行;
(2)转向机动车须让直行机动车先行;
(3)当对向行驶的机动车相遇时,右转车辆应让左转车辆优先通行。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辨认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因素综合考虑,如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引发事故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在此基础上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责任。
其中还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因单方面一位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话,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亦应承担全部责任:
(1)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
(2)蓄意破坏现场、伪造痕迹、湮灭证据等。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当事人选择抛车逃逸或者隐姓埋名躲藏起来,但倘若存在一定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当事人也存有同样过错的话,则可以适当合理地减轻其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自动放弃根除逃逸当事人所犯的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罪过。
2.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则将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此类事故产生的实际作用及其过错程度,划分出关键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若各方当事人皆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便可称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由各方共同参与者绝不追究任何责任。
而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知故犯,恶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中,其它各方参与者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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