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2:12:41 174 人看过

哈社险字[1996]9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司),开发区分局:

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调转时,结算转移养老保险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指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和外商投资、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企业职工在办理工作调转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转移手续。

二、企业职工在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调转,首先填写《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经转入、转出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所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结算养老金缴纳额,经市社保机构复审盖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之转入调入单位。调出、调入单位于下月10日前将填报的《人员增减变动表》报市、区社会保险局。

三、企业职工跨地区转移(含行业统筹)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办理手续时要提供调动人员跨地区调动的有关材料和调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2、养老保险费转移额,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按职工个人帐户、台帐或对帐单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填写。

4、由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外调入的职工要到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关系,同时转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费,填写《转移单》,并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封存手续。办理封存手续需持《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转移单》和职工本人《手册》、《转移单》中的转入栏注明个人帐户封存原因。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重新就业时,由重新就业单位持相应材料办理个人帐户启封手续,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到重新就业单位。个人帐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利息。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的时间,从调出地区(或行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起计算。

六、企业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补交。如不补交,不予办理转移手续。补缴的养老保险冲减调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自96年7月1日起,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其缴费基数以企业的养老保险台帐记载为准。企业所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对转移人员按当年缴费基数进行结算。

八、对有调出、调入职工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养老保险台帐,以便年终做好结算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各企业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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