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关于CIF的风险与FOB的风险,外贸术语货物风险转移FOB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了交货的义务。意味著买方从此时起承担所有的风险。
FOB通常被称为离岸价,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OB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了交货的义务。意味著买方从此时起承担所有的风险。该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对于滚装和集装箱运输(海运)以及非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应采用FCA术语(货交承运人)为宜。
在FOB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有给予买方充分通知的义务,否则货物即使越过船舷,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CIF在实务中称为到岸价,但并非真正的到岸价,DES、DEQ术语才是到岸价。
CIF的风险与FOB的风险相似,尽管卖方负责定船和办理保险,但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由于风险转移在先,即使货物在途中遇险,鉴于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因而不影响卖方要求付款的权利。与FOB术语相似,CIF亦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其他情况下使用CIP术语(运费,保险费付至)更为适宜。
不论贸易中使用FOB还是CIF术语,风险转移均有一个前提:货物必须特定化。在大宗货物运输中,一船货可能有多个买主,在货物没有区分开以前(即特定化以前)风险没有转移!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卖方始终负有交货的义务。该原则在海运中已由英国海商司法判例确认,在国际贸易中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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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30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一个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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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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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买卖标的物概念及风险转移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样规定是因为路货买卖基本上是交付单据,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就必须把货物单据、所有权凭证及保险单等交付买受人,这属于拟制交付,路货买卖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风险事实上等于在交付时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