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表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31 11:51:48 313 人看过

一、哪些行为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表现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归纳为五种类型:

一是商业秘密的正当取得人未经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是恶意第三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包括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从而取得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泄露的行为;

三是第三人应知或明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且从该他人处获得商业秘密予以使用、泄露的行为;

四是他人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第三人又以不正当手段自该他人处取得并使用、泄露的行为;

五是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因为意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使用、泄露的行为。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归责原则和侵权形态四部分的内容,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认真研究国际先进经验,修订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是法理研究与司法实践发展的共同追求与应有之义。

二、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的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1.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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