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2:50 122 人看过

1、专利权人享有哪些义务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普及和应用,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依法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后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而不付诸实施,任何第三方都不能自由实施该发明创造,则专利权人可以垄断其发明创造,从而使国家无法授予专利权,极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科技的发展。因此,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必由之路,因此,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和使用其专利方法。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必须为生产经营目的在中国履行这一义务。它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许可他人在中国实施的专利权人实施。实施方式通常包括:制造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取得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后,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做法。据说,当英国国王在中世纪欧洲授予专利特许权时,这种做法就存在了。专利权人应自授予专利权之年起支付年费。然而,各国每年支付专利费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从申请之日起支付,有的规定从专利权发表之日或授予之日起支付,还有一些规定,付款应在申请日或专利权授予日后几年支付

中国专利法第46条;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的年度起缴纳年费。年费通常提前支付。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年度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护费的人员不再缴纳当年维护费;逾期未缴纳当年年费及上述其他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第二年以后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金额不足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缴纳年费25%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又称宽限期或者优惠期。专利权人因不能控制或者必要的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年费的,可以在此期限内补缴。补交滞纳金的同时支付滞纳金,这是专利权人的经济监督。支付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其专利权终止。在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后,专利权人有义务确保被许可人享有专利许可合同规定的所有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专利权人仍应按时缴纳年费,以确保专利权不提前到期。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为维护自身利益,被许可人可以代表专利权人要求转让专利权或支付年费

3.确保专利内容充分披露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详细说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明确准确,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中国专利法规定,未充分披露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他人有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便利的人员,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视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被称为联合发明人或联合设计师。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

专利被授权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申请人与发明人的本质区别在于,发明人是自然人,即发明创造的普通人,但申请人可以是单位、集体等法人。专利申请也可以由若干个人或单位提出,如联合发明、联合开发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专利被授权,专利权将属于上述权利人。对于普通专利权,建议双方约定各自的份额,通过签订合同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权利和义务获得专利权的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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