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以及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央有关文件也曾多次指出,要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建设用地则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例如沙漠、冰川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土地做这样的分类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主要目的是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是要对耕地实行重点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44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从以上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的,而不是承包方个人的行为所能决定的,否则就是非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具体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处罚有: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在非法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5)责令缴纳复垦费;
(6)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7)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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