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何时是执行催告程序的最佳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房地产的,向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只规定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但没有明确何时催告。笔者认为,只要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提醒,就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来看,必须是距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合理的时间间隔,《行政执法法》第54条仅将行政提醒限于申请执行,不要求行政提醒必须在执行期内,更不用说诉讼期内。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只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执行。从《行政执法法》的立法意图也可以看出,该规定通过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提醒义务,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提醒义务,何时履行该义务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更不用说在执行期内不履行提醒义务是程序性违反
此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求在执行期内进行行政提醒,实际上会缩短行政机关的执行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执法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如果还要求行政提醒必须在诉讼期满后的执行期内作出,则实际上会将申请执行的开始日期推迟十天,一般不能保证三个月,这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行政催告在诉讼期间届满前执行的,可以在执行期间开始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但是,为了避免行政提醒制度的虚拟存在,在允许行政提醒在诉讼期满前执行的前提下,不适合无限制地提前行政提醒,但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后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最好在诉讼期满前10天内进行,以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在执行期开始之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需要在以后修订的《行政执法法》中予以明确。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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