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1 08:55:26 115 人看过

一、合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二、办理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0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租房相关文章
  • 常州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需要哪些条件
    一、常州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2、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3、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4、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二、常州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办理的法律依据(节选)《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2023-05-25
    448人看过
  • 合肥公租房申请规定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3187/年(2766元/月);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合肥公租房可以购买吗合肥公租房在五年内是不可以购买的,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分别如下:(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
    2023-07-03
    106人看过
  • 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租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公租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一、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
    2023-04-01
    376人看过
  • 佛山公租房确认规定
    申请承租产权属政府的公租房,申请人确认有以下规定:①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③已通过廉租住房保障、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轮候公租房。④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所在镇(街)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⑤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购买了住房的,取消轮候资格。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租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23-05-29
    156人看过
  •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法律规定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2023-08-09
    500人看过
  • 合肥廉租房资格审查是怎样的
    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请家庭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核发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2023-05-29
    184人看过
  • 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但明确的是有以下五个特征: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赁性,专业性,供应群体广泛性。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二、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政府
    2023-05-04
    153人看过
  • 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确定,补偿多少
    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确定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
    2023-04-30
    105人看过
  • 房屋租赁居间人资格法律规定
    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法条原文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居间人的报酬的规定。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1、关于居间人的报酬(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
    2023-06-14
    338人看过
  • 天津公租房申请资格认定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天津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前户口簿记载为准。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请家庭收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认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
    2023-06-10
    401人看过
  • 法律规定租房转租条件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租房转租条件是什么1.征得出租人同意;2.应当订立转租合同;3.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关于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关于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无效,原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合同一并解除,转租合同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023-05-23
    444人看过
  •  房租转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段内容讲述了房屋转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是,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规定也明确了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为非法行为。房屋在首次出租后被转租两次,若经过出租人同意,则为合法行为;若未经出租人同意,则为非法行为。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 租 人 转 租 需 不 需 要 经 过 出 租 人 同 意 ? 民 法 典 有 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
    2023-09-07
    262人看过
  • 合肥公租房租金标准
    网上申请公租房网址:公租房摇号结果查询: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第一类和第二类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第三类为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之间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和80%(含)之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1.1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0.90元/月·平方米;注: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3.0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2.70元/月·平方米。第四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5.0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4.50元/月·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
    2023-05-29
    292人看过
  • 公房拆迁租赁资格认定有什么问题
    公房拆迁和租赁资格的确定有什么问题。根据产权单位的不同,有国家直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公房。近年来,随着改造工程的逐步推进,老公房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进行拆迁。装修往往涉及到公房租户和补偿对象的资格认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很容易带来公房租户变更、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巨款,公房承租人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划分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为了避免麻烦,政府的公房管理部门通常拒绝就公房租赁纠纷作出积极的决定,而不是政府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本身无法达成协议,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又拒绝,于是当事人只好起诉法院解决问题。要想通过起诉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问题: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起诉谁,案由是什么,应根据不同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公房租赁直接管理纠纷的意见》(京高发〔2003〕350号,2003年
    2023-05-31
    7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租房
    词条

    公租房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政策支持、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 更多>

    #公租房
    相关咨询
    • 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认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1
      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认定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补偿的对象属于原承租人,即签订合同的主体,但如果公租房的承租人经过了合法的变更,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现承租人。
    • 合肥公租房价格规定是哪些样的呢,求解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公租房不能一直租住下去。因为公租房远低于商场价的房钱,导致在现在的状况下,公租房僧多粥少,请求公租房的条件也较为严格。 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 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
    • 公租房廉租房资格条件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7.7万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会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月人均可
    • 公租房的申请资格是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2-11
      公租房也就是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一样,这属于一种政策性的房屋,而主要是进行租赁的,在这点上面就与经济适用房不一样了。而现实中要想租赁到公租房,必然就要先按照规定的申请资格。那一般公租房的申请资格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租客恶意欠租民屋房租是什么法律承认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