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
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
订立仓库保管合同有什么情形
在实践中,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况:
(一)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二)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三)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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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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