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6:03 258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不含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5年以上(含5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不含6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家庭,政府将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2003年度优先解决无房户,以后每年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面另定。

二、认定标准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二)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以同期《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下列房屋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1)其私有房屋;

(2)其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3)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其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2、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是指户房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租金补贴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以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5元向其提供房租补贴,由受益家庭自己向市场寻租合适的住房。其中:无住房的按人均6平方米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标准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金补贴由各区政府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受益家庭。受益家庭租房金额高于补贴额的租金自付。

四、保障资金筹措

年度发放租金补贴的专项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根据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按6:4的拼配比例筹集,年度一季度内必须保证当年专项保障资金全部到位,并进入市专项资金专户。

五、办理顺序

(一)同一年度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同等困难程度的,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排序。本年度未获安排的,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对军烈属、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在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市容环境活动中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住房困难户优先办理。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4、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军烈属、残疾人等其他相关证明。

(二)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10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公示3日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登记、造册、公告的全部资料在3日内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在7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出具《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

(四)各区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7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在居委会公告3天。公告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项受理窗口;公告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核实清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各区政府、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专项受理窗口将审批结果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反馈各区政府。

(六)各区政府依据审批结果,按市年度计划安排填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样本,各区政府按样本要求自行印制),并发放租金补贴。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家庭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

(七)各区政府将分批按计划安排的获保障家庭名单及《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下达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辖区居委会分别递交到申请人。

(八)申请人持《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及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在无条件拆除后方可正式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

七、有关规定

(一)辖区政府应每6个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市房地产管理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或者居住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辖区居委会。辖区居委会应每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发现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或者居住面积发生变化的,其保障标准将按《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对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协议)而获得租金补贴,一经发现将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且3年内不予住房保障。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6个月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退出住房保障。

(四)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区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逾期不报的,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政府自行解决。

(五)在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5: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货币相关文章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等部门令第162号废止)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
    2023-06-10
    419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扶困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安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政策出台,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原则。定向补贴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减轻由于粮食供应价格调整后新增加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少需求。二、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补贴对象为本市十一区的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粮食供应、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20元(按重府发〔1996〕10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十市县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00元(含粮食调价扶困补贴)以下的居民。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发放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8.5元。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属区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属十市县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十市县财政承担30%。四、组织实
    2023-06-09
    444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
    (海府〔2007〕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海府[2006]6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第(五)项。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或者租赁房屋的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核准核发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
    2023-04-22
    417人看过
  • 蚌埠市城镇私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文号: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房管理,保障产权人的俣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有在法律、规定和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特制定我市私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一、城镇私有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产权人享有自住、自用、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侵占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权益。二、城镇私有房屋出租价格由市物价和房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制定。现行的最高租金标准是:1.私有住宅出租最高标准┌─────────┬────────┬─────────┬────────│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租价├────────┼─────────┼────────┤│类区划分│租价元/m2│租价元/m2│租价元/m2│├─────────┼────────┼─────────┼────────┤│一类区│1.57│1.25│1.13│├─────────┼──
    2023-06-07
    123人看过
  • 河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属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包括农村五保户)的居民以及双亲均为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
    2023-05-29
    197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第四条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租金核减和,配房租赁等。租金核减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
    2023-06-09
    122人看过
  •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取缔牙纪、二房东等行为。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5.出卖共有房产时,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
    包头市人民政府最近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各大企业,发出了关于颁发《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中说,这一《细则》业经1989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有计划地组织个人建造住宅,加强对个人建造住宅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各项规定的指标数字适用于市三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土右旗、石拐区、白云区、固阳县、郊区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补充细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实施和管理。固阳县、土右旗、郊区、石拐区、白云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旗、县、区的个人建造住宅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编制
    2023-06-10
    144人看过
  • 以廉租房为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会议认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会议指出,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扩大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3、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发
    2023-06-05
    59人看过
  • 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式1、调查范围。6月30日前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2、主要内容。一是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二是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市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并轨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集团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2023-05-29
    358人看过
  • 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范围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具体请咨询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四月七日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条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
    2023-07-31
    321人看过
  • 内蒙古乌海出台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日前出台。据此,内蒙古乌海市廉租住房将严格按照“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原则,按保障对象及其所属区域,采取“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细则》,乌海市廉租住房优先保障棚户区低保户中将原有住房已交区政府拆迁后,成为无房户的家庭;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每个保障家庭仅限定配租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补贴。选择租住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房以“实用型”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一次性按年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优惠年租金总额的20%。选择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购买价格为当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价,2009年我市廉租住房价格
    2023-06-10
    387人看过
  • 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部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第五条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第七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第八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第九条差价收益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
    2023-05-29
    351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货币
    词条

    货币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保存财富的手段,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 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也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其具有长... 更多>

    #货币
    相关咨询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一、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目前我市保障方式有两种,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二、什么是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租金补贴。 三、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蚌埠廉租房如何租?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03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遇到拆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并不能因此中断,因此,廉租房拆迁,要么政府提供新的廉租房供承租人继续承租,要么就以租金补贴的方式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 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1
      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提高到9600元以下,相关通知已下发,将有1.2万户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受惠。也就是说,原来人均月收入64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才能申请廉租房保障,现在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也可以申请廉租房保障了。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廉租户家庭才能申请入住廉租房: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