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是司法实践中的需要
1、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能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
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对每个债权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四、结论
摘要:法律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即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以此消除债权人对责任财产的积极影响。撤销权制度是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它和代位权制度一样均是保障合同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均应明确,才能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资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现象。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和利益,应当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均受偿。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冒着给自己增加额外负担的风险向法院提起诉讼,得优先受偿追回的财产或利益,就会极大地调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启动撤销权的运行,以达立法设立的初衷。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以他的全部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当中是平等的、公平的。因此,为了促使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很有必要。同时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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