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对全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三、承担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省环保局联系电话:0791--8592205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288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362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165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180人看过
-
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56人看过
-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195人看过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五个阶段,即申请、受理... 更多>
-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8我国的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程序是如何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2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时效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5很荣幸为您回答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时效(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三
-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23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
-
哪些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对于你提出来的,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我的意思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