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种处理措施,针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指的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规定,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处理有哪些作用?
干部选拔任用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党的组织路线的正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当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现和纠正问题。组织处理工作能够深入挖掘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通过组织处理,可以快速准确地发现和纠正组织工作中的不当行为,防止问题扩大化、发酵。
2.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组织处理工作是组织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之一,对于违反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纪国法的干部,组织处理工作可以采取严格的措施,予以惩处,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3. 加强组织监督和管理。组织处理工作是组织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手段之一,通过组织处理,可以加强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4. 促进组织风气建设。组织处理工作是组织风气建设的有力手段之一,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处理可以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促进组织风气建设,推动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工作具有多方面的作用,是保证党的组织路线正确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组织监督和管理、促进组织风气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组织处理工作对于发现和纠正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加强组织监督和管理、促进组织风气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是保证党的组织路线正确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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