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事辩护技巧的提点
(一)庭前会议靠法院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律师推动。
(二)庭前申请书,是律师所常备格式化文书。庭前申请书内容:案由、请求、理由、要解决的问题,律师所盖章。
(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都要提法律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庭前会议。
(四)当事人很多存侥幸心里,在法院阶段才委托。经统计律师提前介入的,使批捕下降10个百分点。
(五)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申请开庭。
(六)中国也存在案件交易,但案件交易多数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检察院。
(七)律师要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谈判或交易的砝码。
(八)依赖口供的案件,排除非法口供,证据链条断了,就会判无罪。
(九)检察院通常对录像不移送,录像也是案件侦查的记录。只有跟录像比对,笔录才有价值。
(十)口供排除方法:证明手段违法;打印件与录像口供比对,不一致的,涉嫌伪造。
(十一)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检察官就是灾难。
(十二)刑诉法遗漏了一款:警察不出庭。警察不出庭、出庭难,出庭了怎么办?你会盘问吗?
(十三)律师普遍缺乏盘问证人的技巧,更缺乏盘问警察技巧。
(十四)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十五)辩护不是表演,不是说服委托人,而是说服法官。
(十六)辩护律师不要人身攻击,要内敛。
(十七)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不会承认,只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行了。
(十八)律师和公检法在合法范围内,产生良好合作关系。律师赢得尊重的方法:讲课、参加疑难案件讨论、法庭辩护认真准备。
(十九)公检法眼里只有赃款、赃物,忘记了证据的定性,而从结果倒推罪名。
(二十)粗线条宏观辩护已经不合时宜,精密化辩护=专业化辩护。
(二十一)辩护无罪难,但可以重罪辩轻罪。
(二十二)精密化辩护,对两罪名要专业扎实掌握,事先与检法充分沟通,利用交易与妥协的艺术,必要时找相似案例辅助,包括典型案例、公报案例。
(二十三)年轻律师基本功:做好阅卷摘要,把几百页案卷简化成几页;找相似案例、收集指导案例,提供办案思路。
(二十四)阅卷、会见后工作:找不利情节(逐一核实)、有利情节(逐一掌握)、潜在情节(两个字:找、造)。找立功情节格外谨慎,不要完全当事人化。
(二十五)直辩刑讯逼供,易引起对立,换一种方式,将刑讯逼供转化成非法取证、询问形式不合法。
(二十六)任何请求,都要书面申请,好处:法院要么书面驳回,要么记在庭审笔录(若没记,提示法官,能否记入笔录),使上诉有理由。
(二十七)瑕疵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能够补正的,不予排除。
二、刑事辩护的审判流程
(一)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三)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四)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三、刑事辩护的策略是怎样的?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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