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的能不能再起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5:01:22 342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的能不能再起诉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在工作时间、休息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到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所引发的争议,以及关于追讨劳动薪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所在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累计额的纠纷,若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劳动者可以从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算起,在接下来的第十五天内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是要打官司吗

劳动争议遵循劳动仲裁优先原则,凡已通过劳动仲裁结案之纠纷,无需再次变更为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在执行上述仲裁流程后仍无法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事宜,当事人可另行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者,当事人有权诉诸法律途径:

1.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处理或逾时未作出最终决定之际(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该项请求);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限尚未出具仲裁裁决之时(即仲裁庭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结果,如因案件复杂程度而需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当事人当中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满(但是,用人单位仅在其对于终局裁决持有异议时,才有权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裁决,然后才能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和雇主就工作时间安排、休假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措施、薪酬支付、工伤医疗费负担及经济性偿金计付等事项之间所产生的争议,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没有超出当地区域内以月度为单位核算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总和,那么这些纷争都可以依法运用调节渠道来解决。对于经由调解机构裁定的结果,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此持有异议并诉求更高层级的司法介入,可以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的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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