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指期货本身特有的风险
除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般性风险外,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股指期货还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是某一特定地点某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价差。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1〉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2〉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4.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二)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常会遇到的几类风险
1.法律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市场风险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甚至会因为资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使本金损失殆尽,因此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
指因人员、系统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若股指期货账户满仓操作,反向波动达到1%就会造成爆仓,因此对于如何规避股指期货的风险显得非常重要。要做到规避风险,必须要首先认识风险,股指期货其实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所向披靡,用的不好只能伤人伤己。所谓不同的杠杆比,其实只是规定了您的账户的最大满仓手数不同而已,当您认识到这个本质之后,就知道该如何应对了。您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控制最大持仓手数来调节杠杆比。比如在100:1的杠杆比之下,您的账户资金让你能够满仓50手,此时若您控制最大持仓手数永远都不超过5手,则您的真实杠杆比就下降到了10:1。根据统计,目前能保持盈利的账户一般真实杠杆比是控制在4:1到20:1之间,因此您严格的将自己的杠杆比控制在这个区间就很大限度的控制住了自己的风险。
4.现金流风险
现金流风险实际上指的是当投资者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和维持股指期货持仓之保证金要求的风险。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资者满仓操作,就可能会经常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5.连带风险
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三)期现套利中的风险
1.保证金追加风险
由于指数期货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使得套利者必须承担每日保证金变动风险。当保证金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投资者应于下一营业日前补足至原始保证金水平,未补足者则开盘时以市价强制平仓或减仓。若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以盘中成交价计算低于维持保证金,期货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或减仓。
若套利者资金调度不当,可能迫使指数期货套利部位提前解除,造成套利失败。因此,投资组合的套利时要保留一部分现金,以规避保证金追加的风险。
2.纯粹套利者与准套利者共同竞争的风险
套利者可依据是否持有现货指数区分为纯粹套利者和准套利者两种。准套利者本身已拥有现货部位,当套利机会出现时,不用在市场上建立现货头寸,支付的套利成本较小。而纯粹套利者则须在建立现货部位上付出比较高的套利成本。因此,纯粹套利者所面临的价格区间相对于准套利者来说更宽。这样,对于有准套利者参与的套利机会,纯粹套利者处于不利地位,获利难度较高。
3.流动性风险
套利者在买卖现货时若遇到现货涨停或跌停而无法当日买入或卖出时,则面临延迟至第二个交易日交易的价格波动风险。当两市流动性不一致时,同样的交易量会引起期、现价格变化程度不一致。所以应密切关注两市流动性差异以及控制仓位。
4.股利发放不确定性风险
指数期货套利区间的计算中涉及到上市公司现金股息,但由于我国股市中股利发放时间不确定,因此在计算套利区间时必须考虑股息发放时间。
5.变动成本
冲击成本和等待成本的准确估计比较困难,它不仅取决于套利资金量的大小,与交易当日市场流动性也有很大关系,变动成本的错误估计可能导致套利失败。
6.跟踪误差
由于在用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套利时完全复制沪深300指数比较困难,而且复制成本较高。在用沪深300指数的替代现货进行套利时,要注意两者在套利期间出现较大偏离的可能,如果在套利期间两者出现较大偏离就可能导致套利失败。
(四)股指期货风险的成因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来自多方面。从期货交易起源与期货交易特征分析,其风险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价格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交易者的非理性投机和市场机制是否健全。
1.价格波动
股票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而股指期货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可能导致价格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从而产生较大风险。
2.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5%~10%)即可进行交易。这种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既吸引了众多投机者的加入,也放大了本来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较小价格变化也会导致较大风险,市场状况恶化时,他们可能无力支付巨额亏损而发生违约。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是区别于其他投资工具的主要标志,也是股指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主要原因。
3非理性投机
投机者是期货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价格发现的参与者,不仅促进价格合理形成,而且提高市场流动性。但是,在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投机者受利益驱使,极易利用自身的实力、地位等优势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这种行为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扭曲了价格,影响了发现价格功能的实现,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正当利益。
4.市场机制不健全
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这种不健全的机制会产生相应风险,并可能导致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套利有效性的下降,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五)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
金融期货市场是管理风险的场所,也是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为保证金融期货的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和功能发挥,现阶段除了实行现行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当中普遍采用的风险控制办法外,参考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十多年的成功经验,还考虑用以下四项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金融期货的风险:
(1)风险隔离的制度;
(2)结算会员制度;
(3)结算联保制度;
(4)保证金监控制度。
1、风险隔离制度
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期货交易的辅助服务。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期货业务和证券业务隔离,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现货市场隔离。
2.结算会员制度
作为一项分散和减少风险的制度安排,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将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四类,按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交易会员对客户的顺序进行结算。通过提高结算会员的资格标准,使得实力雄厚的机构成为结算会员,从而达到分层逐级控制和承担风险的目的。
3.结算联保制度
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必须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从而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4.保证金监控制度
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性是期货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石。证监会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新的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来具体运营。金融期货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后,金融期货保证金将纳入安全存管的监控体系。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②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③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2)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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