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借贷合同生效的要件
借贷合同应当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借贷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借贷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
3、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理解,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视为借贷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生效。
2、以银行转账、线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互联网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贷款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贷合同生效。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借贷合同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贷合同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借贷合同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贷合同生效。
三、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以未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出借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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