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我们国家已经不少了;所以因为公益诉讼原告、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而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省市就是50元。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但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在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而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治理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民治之苗”才能借助现有的司法制度资源迅速长成参天大树。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突进,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发展和完善了传统的诉讼制度,将非刑事诉讼制度从“私”的领域转向“公”的领域。公益诉讼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坦途。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面积平均每年扩大264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1/3的草地面积退化,动植物种类15%-20%的种类受到威胁。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严重影响我们的生存环境,再听之任之,后果不堪设想。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降低生产成本,有的污染型企业即使安装了环保设备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对此,当地行政机关也是心知肚明,但为了财政收入,往往是置若罔闻,这种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收益的和良好政绩的现象在我国比比皆是。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无法实现,一些环保型企业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犯,他们面临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选择。从经济学教学来讲,微微一个经济人,它自然会选择经济利益而放弃社会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由企业自己承担环保义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企业作为“经济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自然不会主动承担这一义务,设立哦功能各异诉讼制度即可实现对企业的有力监督。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化的必然产物
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特殊监督与补充,而且可以填补我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部分公共利益中的个体利益也就被侵蚀,特别是三大诉讼不能对公共利益进行预先的救济,即在公共利益被侵害前就制止某一行为。公益诉讼恰好就是填补这一空白的制度。因此,公益诉讼时完善我国法制,推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工业、农业、制造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在破坏环境,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环境公益维护很有必要,诉讼申请是比较有效的途径,能让更多人通过正规途径注重环境的重要性。诉讼性质的环境维护更多人看到,公益工作难度也会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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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2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了维护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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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怎么提起?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201、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