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是罗马法创造的词。在罗马法中,它是后人用来列举与法人关系密切的案件的一个词。其核心思想是法人是作为联合体或自然人的集合,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在罗马法中,一些非自然人,如国库财产、地方行政组织和私法规范的私人组织,也与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资格被称为法人的“人格”。
一开始,“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从法律的角度看,几个人为特定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可以称为公司,而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通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的法人组织。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有限责任方式直到19世纪才被立法确立。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从中世纪的行会、索氏、科门达等商业组织到现代的特许股份制公司和股份制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实践的萌芽到立法的确认。因此,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是19世纪公司法法典化的产物。可以看出,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是分开发展的。尽管许多人试图用罗马法的一句谚语“如果有什么东西应该付给集团,就不应该付给集团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该偿还集团所欠的债务”来证明集团在罗马法中有独立的责任,而个人对集团承担了有限责任债务集团,这一观点是有争议的,因为没有办法验证上述集团的贡献。独立法人、股东有限责任、股份制和资本可转让性是现代公司的显著特征,正是这三个特征的结合催生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最终实现了公司形式的最高实现,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至于在实践中,人们把法人和公司作为同义词。第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但是,日本法律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它源于二战后日本一些学者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翻译。在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制度的目的,当公司的形式独立性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或者公司的法律形式超越了法律的目的,被非法使用时,它并没有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但同时确定了公司作为法人存在,为了保护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功能。日本学者普遍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成文法中的依据是禁止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判例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公司人格的完全形式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这一法律原则的结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责任。7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理论引入我国公司法研究后,国内学者对其含义众说纷纭,但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该法律理论的适用范围。广义上讲,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完全剥夺公司人格,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人格。狭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仅指后者,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也有学者指出,在确认股东有限责任、否定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在逻辑上总是矛盾的,因此对其理论提出了质疑。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有学者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有限责任的例外,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也不是以法人人格为基础的。因此,虽然公司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有时有重叠之处,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条文中不难发现,“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日文到中文的直译导致其含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本质来看,无论该理论的名称是什么,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其实质都是否定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后对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这个,对滥用有限责任权利,损害特定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股东,在股东有限责任合法发生的前提下,将有限责任适用限制或者排除制度称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是非常恰当的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进行了吸收和创新。虽然在个别法律关系中,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案例已经在两大法系国家出现,但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探讨,如“揭开公司面纱”、“主张直接责任”、“否认公司人格”等2005年《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直接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和创新。然而,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本身的缺陷和成文法的普遍性,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否会被滥用,引起了许多人的担忧。因此,许多学者纷纷撰文探讨其适用条件。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的角度来探讨的,这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适用范围和理论逻辑的争论。如上所述,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是,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缺陷,维护有限责任制度构建的独立法人责任制度,股东有限责任也存在例外。因此,本文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第20条进行了解读。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现代公司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分离、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财产制度都离不开股东有限责任的支持。有限责任赋予股东仅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投资风险的权利。因此,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一种权利。如果权利不受限制,就可能被滥用。当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投资利益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时,一些投机者很快就找到了利用公司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渠道,但他们仍然可以得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的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理念在于利益的平衡和利益的平衡
-
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有哪些责任?
228人看过
-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什么例外
322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及适用规则
245人看过
-
新公司法:公司股东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吗?
222人看过
-
责任有限公司名义股东有哪些风险
106人看过
-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有哪些规定
150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股东承担吗,股东对公司债务有哪些义务有哪些责任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6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来承担,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法说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分开的,对于公司债务,一个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规定有哪些,股东怎么退出公司股权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5《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
-
新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有限公司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9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股,公司法对股东退股有哪些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在线咨询 2023-04-2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