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3:17 373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要求上市出售的,仍按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但上述职工原产权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已脱离原隶属关系并能出具证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购的公有住房。

六、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但要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1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评估单位、相关单位、各位专家:我市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一直在摸索建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价管理机制,至1996年基本定型为四级审批制,即地价委托评估、地价评审办公室初审、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一直延用至今。该审批机制得到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各省市推荐。为进一步完善此评审制度现就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价评审专家库暂按由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聘地价评审专家组成;分别为: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克欣国土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高向军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国土部土地估价师学会副会长:张瑜清华大学:刘洪玉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洪亚敏教授北京大学:冯长春教授,林坚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朱道林教授,王玮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曲卫东教授北京市土地学会副会长:杨燕敏二、关于
    2023-06-10
    5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取消房产卖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616号发布日期:2003-7-15执行日期:2003-7-15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现将取消房产卖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卖契不能作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法律凭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21日起对于新申办房地产交易手续的一律不再出具房产卖契。二、取消房产卖契后,逐步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部门合并设立机构。目前,房地产交易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分设的,交易部门应将办结的交易过户件作为权属登记要件及时转权属登记部门。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2023-04-22
    41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国土房管局、各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管房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抗击“非典”疫病,创造卫生、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2003]281号),在本市逐步实施住宅楼房楼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楼内粉刷”任务的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督促、协调工作。把“楼内粉刷”作为近期防治“非典”,改善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房屋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产权人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拒不执行市政府要求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楼内粉刷”要与社区防控“非典”工作、清洁卫生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2023-04-22
    25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为适应加入WTO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把北京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统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消本市商品房分“内销”、“外销”的规定,凡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使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分“内销”、“外销”。此前已申领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许可证一律换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封皮不再加印“内”、“外”的标记。此前已签用印有“内”、“外”标记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再更换,尚未签用的一律换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三、统一交易税费标准商品房交易的税费不分内、外,一律按现行的统一标准计收。四、统一地价标准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不分内、外,一律按现行的统一标准计收。五、统一租售对象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2023-04-22
    9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1992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实施后,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分为"外销"和"内销",并对购买"外销"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8月,我市决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再区分"内销"和"外销"。取消"外销"和"内销"商品房的区分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由市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7年7月1日起,除军队、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外,其他类型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移交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理。2009年2月18日,市局决定将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的原"外销"商品
    2023-04-22
    18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目前以租金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使廉租对象家庭能够租赁到合适的房源,从而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六家单位为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等16家单位为第一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各指定单位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一、指定单位的服务内容(一)提供免费出租代理服务1、对象:欲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住房的单位、个人2、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科研所:现将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二、凡在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以下称蚁患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各类房屋和非蚁患区修缮、复建各类古建筑物均须按本通知进行白蚁预防、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包括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昌平区和门头沟区。三、北京市白蚁防治实行产权人(使用人)、施工单位、防治机构各负其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四、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应当按
    2023-06-10
    9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颁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证书》颁发工作。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名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中心: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签有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登记。二、为保证申请人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登记,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三、2002年1月1日前依原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
    2023-04-22
    28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2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 关于北京户口购房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最新出台的《20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规定: 外地人北京买房条件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购房者如果决定2016年买房,那么从2010年起,需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保或每月纳税不为零。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北京暂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购房者买
    • 北京市补充社保问题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1
      可以补。单位去交是可以补得,个人去不可以。具体的你可以咨询下劳动局。 只要找到你当时的公司它同意的话都是可以补得,就按你上班的时间补就可以,但是公司要去跟社保办理才可以。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
    •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房产继承公证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8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