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法律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法律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等,拆迁补偿标准与评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有何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集体土地上已完成征地但未给予住房补偿的房屋,其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被征收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不予补偿安置的,对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征地结束时没有安置补偿或者补偿不足,房屋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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