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含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23:07 307 人看过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含义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1.概念。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虽然达成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例如买卖中买者是要物付钱,卖者是交物收钱;而共同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则为平行的,而不是相对的,例如合伙、法人合并、股
    2023-06-08
    326人看过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以上文章由刑法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辩证唯物主义
    2023-06-01
    179人看过
  • 性暴力含义和危害分别是什么
    1、什么是性暴力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规定,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2、性暴力有什么危害性暴力与肉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一样,都是家庭暴力的客观表现形式,都是施暴人控制对方的手段。性暴力与其他暴力形式共生共存,密不可分。施暴人以性暴力为手段强化对另一方的人身控制,摧毁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借以巩固施暴人在家庭中不可撼动的地位。性暴力作为一种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和伤害比单纯的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要严重。其不仅对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而且会对受害人人格进行漠视与践踏,结果是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与痛苦。辱骂、身体暴力或许还能忍受,但性暴力对身心摧残之重,使得许多受害者害怕与人有身体接触、一到晚上就浑身发抖。
    2023-06-13
    162人看过
  • 民事行为不公平的含义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经验不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判断合同是否明显不公平的时间点,应订立合同为标准。因此,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明显不公平的,不属于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效吗?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023-07-11
    146人看过
  • 背叛危害国家罪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首先,勾结外国,不仅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如外国政府驻我国的使馆、领馆等,而且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如外国的公司、企业组织,还包括外国的个人,即与外国官方机构、组织无关的纯粹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人。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指勾结台湾等地区的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香港、澳门虽然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回归祖国,但在目前情况下仍可视为境外。与某些国际组织进行勾结,应视为勾结外国,不是这里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对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更不应笼统地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性组织、社会性团体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因为如作这种解释,必然把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包含进第二款之中,而从设立第二款的本意来看,与
    2023-06-11
    297人看过
  • 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特征为:(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
    2023-03-15
    341人看过
  • 婚前性行为带来的危害
    婚前性行为会带来以下危害:一、婚前性行为破坏了传统道德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受到破坏。婚前性行为的发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而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女性。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在中国很少有男性愿意娶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为伴侣,当男方知晓女方有这类问题时恋爱关系常被立即中止或使婚姻关系严重恶化。二、婚前性行为破影响了人际关系。在性行为上的松弛往往造成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一些婚姻关系被露水夫妻所代替,即使结婚以后也会隐藏危机。如有的因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间互相猜疑怀疑对方另有外遇;也有的婚前有性行为,婚后恶习不改另求新欢造成家庭的破裂。三、婚前性行为破造成女方心理上的压力。女方常感受到各种压力和指责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结婚,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方的心理会逐渐平静;如果怀孕以后又被抛弃,对她的一生则可产生重大影响心里留下一片永远抹不去的阴云和创伤,
    2023-04-25
    490人看过
  • 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三公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其危害的严重性必须引起重视:1、内幕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从案件的发现到调查、认定及追责都具有一定难度,被惩处的犯罪者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2、近年内幕交易案的查处力度加大,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零容忍,但与市场期望还有一定距离。二、打击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的举措1、提高案件的发现能力相关部门近年充分利用科技投入,借力大数据进行捕杀,使内幕交易的藏身越来越难。另外,证监会已宣布建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果举报奖励制度有进一步突破,与处罚金额挂钩更紧密,对打击违法行为的促进作用会更显著。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是遏制违法的重要手段。《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在实际处罚中,不少案件的
    2023-04-24
    155人看过
  • 行为犯有什么含义
    关于行为犯有什么含义的问题,行为犯属于大陆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一般与结果犯同时进行讨论。对于其定义,存在着许多争议,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行行为完毕,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即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实害结果。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
    2023-06-20
    424人看过
  • 碰瓷行为的危害与酒驾
    酒驾被碰瓷是属于敲诈勒索的范畴。敲诈勒索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以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在很多酒驾碰瓷事件中,碰瓷人以酒驾司机不敢声张,害怕被处罚的心理,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等,索取一些较大数额的钱财为自己非法持有,这便符合了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比较大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将会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酒驾被撞不论酒后驾车者是否是在本身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被撞的,都要接受行政处罚。只不过,如果是对方责任的,对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
    2023-07-04
    119人看过
  • 危害行为如何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去做某事而不去做。在《刑法》中,只有在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的不作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为。请注意,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怎么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刑
    2023-07-24
    339人看过
  • 股份发行的含义是什么行为?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和分配股份以筹集资本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设立发行是指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发行股份的行为。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该做到:1、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法公开披露发行股份的信息;2、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3、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相同。股份发行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2023-07-07
    494人看过
  • 停止侵害的含义
    继续履行
    一、停止侵害的含义停止侵害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法律术语。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第一,妨碍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影响或者是侵害危险。比如,上述案件中,一楼用户的行为确实影响到了楼上用户的正常生活。第二,妨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恶意或者是否预见到行为后果并不影响排除妨碍的适用。比如,堵住下水管的案例中,经法院查明,一楼用户之所以堵住下水管是因为下水管屡次漏水与楼上协商换管,但因为费用分担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被迫采取的白力救济行为。这只能证明其侵害行为是有原因的,但不能因此就避免适用排除妨碍的责任方式。但在排除妨碍的费用上可以由法院主持做相应调解。第三,妨碍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影响,也不能适用排除妨碍的责任方式。二、申请
    2023-05-03
    218人看过
  • 环境损害的含义
    赔偿权利人
    一、环境损害的含义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二、环境污染赔偿《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
    2023-04-14
    45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被称为抽象危险犯的含义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
      所谓具体危险犯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 刑法分则中,具体危险犯有诸如“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明示性规定。 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具体危险犯是以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的,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这一具体危险结果,犯罪便告既遂,而不管是否有实害结果的出现。 2、具体危险犯中的法定的具体危险结
    • 什么是危害行为?危害的危害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8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对于危害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这样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人员需要
    • 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含义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7-05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 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3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损害。不当医疗损害是医疗损害的一部分,是与合理医疗损害相对应的。我们知道,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医疗行为都具有创伤性或致损性,例如手术切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等都构成对人体健康的侵害;而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并不认为这些医疗行为构成对其身体健康权益的侵害,这部分损害被认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不违法的,所以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另
    •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