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具备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条件的个人。二、(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理材料
核验原件、交验原件
核验原件、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阶段(自接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阶段(自接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382?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016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016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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