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条件最新规定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监视居住适用比例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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