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刑期,犯罪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内。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执行处罚的执行办法。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未减刑的罪犯,不得在监狱外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如刑期未满,仍由监狱执行,如刑期届满,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不计入执行刑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对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构建了“情形法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公平公义”的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案件办理新的体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精准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即一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监外执行的;二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2、精准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间。即一是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都不计入执行刑期;二是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只有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精准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决定权。即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裁定权一律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4、精准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分工。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一是如果原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间;二是如果原决定机关是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罪犯被收监后,由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5、精准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办理程序。即一是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间;二是对于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由监狱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由看守所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县区的地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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