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22:05 381 人看过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公告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通过公告进行送达,这是因为,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具有非讼性,法院只需对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形式审查(即对是否具备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证书、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等进行审查),而非实质性审理(如对债务担保的范围、期限进行审理),并以法官独任审理为原则,实行一审终审。在被申请人未参与的情况下,不能给予被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难以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

其次,通常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本身价值较高,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较大,关系到债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故应当以相应的当事人参与程序为保障。

最后,不排除有的申请人恶意隐瞒被申请人信息,以虚假材料及权利凭证骗取法院裁定的现象出现。只有被申请人参与程序,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道德风险。

反之,当事人下落不明,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在通过形式审查认定有生效的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证书、债务已届清偿期或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约定条件时,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若申请人确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及权利证书的情况,债务人、第三人难以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为己维权。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要开庭吗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定要大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因为,程序较之一般民事案件程序来说较为简单,但对当事人的财产的影响是一样的,即法院一旦裁定准许实现担保物权,也就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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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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