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5 21:09:36 280 人看过

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代理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代理商的“平行”进口问题。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笔者认为,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非代理商)。

平行进口的上述定义表明:

(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

(2)平行进口以非代理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这种非法进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无讨论的意义了。

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两大理论分歧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经济和法律的考虑,有关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当事人商标权的侵犯,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

反对平行进口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权地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在哪国注册,其所有人的独占权利就应在哪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商标权根据每一国家的商标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信誉外,在不同的国家事实上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当商标使用权发生域外转让时,商标权代表着被许可使用人开发出的独立信誉。为了建立这种信誉,被许可人做出了额外的努力,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保护这种独立的信誉,就是商标权地域原则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平行进口无疑将使被许可人的这种独立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3]

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从经济上看:(1)消费者对灰色市场的存在几乎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商标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感到茫然。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备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平行进口可能使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如果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又没有明确标示出商品来源,消费者就会因无从识别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担保方面和厂商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及国内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良好信誉。

赞成平行进口者的理论依据则是商标权穷竭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曾经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批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赞成平行进口者还认为:(1)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讲,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相关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造成国际市场的人为分割,从而有利于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2)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由于平行进口商一般不需要库存及厂家售后服务的开支,不需要广告和公关费用,因此,灰色市场进口的商品在价格上会便宜很多。

三、各国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判例比较研究

由于商标权保护理论不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差异很大。

《英国商标法》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控制。《英国判例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经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而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他就无权阻止他的国外子公司将同样的商品带着同样的商标再返销英国。

德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也是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的。按照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只要德国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于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由此穷竭,此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进口。商标权穷竭在德国有一个例外,即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改变了其重要特性和质量。

美国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26节《正宗商品排外法》。该法规定任何贴有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均系违法;除非在进口登记时得到美国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但《美国海关条例》第133.21条c款却规定,如果外国商标权所有人和美国商标权所有人为同一人,或外国商标使用权人与美国商标权所有人系母子关系,则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平行进口不在禁止之列。尽管法院与海关之间、各法院之间的观点和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和冲突,但近几十年内地域性商标理论始终占主导地位。然而判断这类商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美国的商标权,美国主要看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有别于外国同一商标的信誉。如果本国商品质量由于“地域”因素有别于外国同种商品或本国商标有其独立的信誉,则贴有这种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

和上述各国不同的是,日本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避开了“地域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之争,而是适用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原则。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实质违法”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1)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和所代表的质量是否因平行进口受到了损害,造成了混淆;(2)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具有独立性;

(3)平行进口的真货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

(4)平行进口商是否有“搭便车”的行为或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果不属于“实质违法”,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与商标权有关的一些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未明确提及平行进口问题。区域性条约的态度相对来说比较明朗,欧洲经济区(EEA)协定原则上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即在欧洲经济合作体的成员国范围内适用商标权穷竭理论,允许平行进口,但也规定了例外,即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或商标的声誉因为重新包装等受到损害,则不适用商标权穷竭,禁止平行进口。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则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但如果这种进口是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之下,则允许平行进口。

由上可知,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基于不同的商标理论意见分歧很大,一些国家主张商标权地域原则,对平行进口持反对态度,一些国家主张商标权穷竭原则,对平行进口持肯定态度,但无论怎样,绝对禁止或绝对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国家都是极少的。

笔者认为,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商标权地域原则与商标权穷竭原则之争,实质上是商标权的国内穷竭论与国际穷竭论之争。如果赞成平行进口,则表明其也承认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论;反之,则表明其否认商标权的国际(或区域)穷竭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3: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一)对国际市场进行调查研究。1.对进口国别地区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对外政策、对我国的态度、进出口商品结构、数量、金额、贸易对象国、贸易与外汇管制等有关对外经济往来的情况及其特点。2.对商品市场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目标进口国有关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品种、花式、质量、包装、原材料、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消费、贸易、成本、价格、主要供需国别及其发展状况,以确定己方产品在该市场上面临的竞争形势和所处的竞争地位,便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报价及确定其它交易条件。3.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已经或有可能经营我产品的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政治态度、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等状况,以便于我外贸企业有区别地选择和利用客户。(二)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出口经营方案通常包括:国内货源情况、国外市场与目标市场情况、历史经营情况、计划安排和实现计划的措施(市场安排、物色客户、广
    2023-06-09
    62人看过
  •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日前从海关总署关税司获悉,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次修订中,机场用登机桥、普洱茶、百合花等我国具有竞争优势和贸易特色的产品成功列入,这是二十年来我国提出的修订条款首次获得通过。据了解,《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国际公约性质的商品分类标准,被称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崔鑫生表示,《协调制度》平均每4至5年会大修订一次,之前一直是欧美发达国家主导修订过程,此次我国首次提出修订相关条款并获通过,显示出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话语权的提升,也标志着我国海关从《协调制度》运用者向协调制度体系的建设者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宗慧民表示,有些产品在不同国家的海关确定的税号不同,这就使得企业无法预判在其他国家可能会遇到什么
    2023-06-06
    56人看过
  • 国际贸易的商品检验问题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
    2023-05-01
    336人看过
  • 研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适度保护策略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以外。自乌拉圭回合启动以来,农产品贸易才被纳入谈判的议程之中。农业贸易谈判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最为引人注目。根据多哈宣言,新一轮农业谈判的目标是要大幅度削减乃至消除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大幅度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建立一个市场导向的、公平的世界贸易体系。然而,无论对发达成员还是对发展中成员,农业问题都是特殊而敏感的。尤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虽大,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这使它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成员不仅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还为本国农民提供大量补贴,因此,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一、我国农产品面临的贸易环境(一)高关税仍是当前世界农产品的主要保护手段。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全面纳入自由化谈判之列,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也是多方关注的议题。但据WTO综合数据库显示,2001年所有成员
    2023-06-12
    428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保理
    国际贸易中主要采取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双保理的流程如下:1、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订国际保理协议。即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出口商首先找到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债务人(进口商)信用额度,出口商填写的《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等内容。3、出口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具体操作时一般由出口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申请中的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出口保理商一般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并参加了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
    2023-06-05
    437人看过
  • 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初步研究
    全国政协副主席白*忱于2008年8月2日在第二届APEC工商咨询理事会亚太中小企业峰会开幕式上说,由于受到企规模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共性的问题,其中,融资问题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白*忱说,我国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出口创汇占68%,上缴税收占48%,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国家是否富强,人民是否富裕,生活是否丰富多彩,经济是否有活力,都与这个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中小企业是指注册资金500万元以内,总资产20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国家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外贸经营的限制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但由于中小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积累少,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我国中小企业虽
    2023-04-29
    297人看过
  • 《美国贸易法》337条款中“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的定义
    《美国贸易法》于1930年问世,其第337节标题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Unfairpracticesinimporttrade)。该条款后来经过3次修订,现在给予该条款发起的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ITC)。该条款就是今年来在中美知识产权之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337条款。该条款将进口过程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做法确定为非法,其中包括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本文拟从337条款的条文和表述出发,阐明进口贸易中不公平做法的定义。Section1337、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a)非法活动;受保护的产业;定义(1)依据(2),下列活动为非法,当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行为时应依据本节以及其他法律予以处理:(A)进口贸易中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实施不公平竞争手段和不公平做法进口货物((B),(C),(D),and(
    2023-06-05
    89人看过
  • 国际进出口贸易相关商务名词
    口岸口岸原来的意思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口岸也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的地方,国家也设置了口岸。简单地说,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口岸的分类口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常用的分类方法有:1、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按照批准可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2、按出入境的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
    2023-04-24
    256人看过
  • 研究出口骗税的主要特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出口骗税的主要特点如下:1、骗税手段更加隐蔽,退税部门更加难以防范欺诈;2、骗税的勇气越来越大,越来越肆无忌惮,活动越来越猖獗;3、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渐从敏感区转移到非敏感区,从南向北转移;4、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先进,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其犯罪分子会迅速携款逃逸,消失;或者顽固抵抗,威胁执法人员,甚至暴力反抗,试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出口骗税如何定罪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07-11
    200人看过
  • 农产品贸易法律体制研究
    农业生产不仅代表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而且象征着一个国家的价值、自主性和独立性。自然灾害已不再是阻碍农产品贸易的最主要原因,农业补贴日益成为农产品贸易的困惑。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于WTO规则之外,各国的高度保护政策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农产品贸易自由。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第一次将农产品贸易体制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但《农业协定》并不是农业问题规制的终结,而仅仅是多边贸易规则规制农产品贸易的开端,农业问题最终将全部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只是时间问题而已。目前,以《农业协定》为主的农产品法律框架本身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农业补贴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农业协定》第13条“和平条款”保护协议容许范围内的农业补贴措施在GATT体制下免受指控,被称为农业补贴的“保护伞”。然而,2004年1月1日“和平条款”寿终正寝,农业补贴将何去何从呢?农业补贴将面临新的法律规制体系。另一方面,
    2023-06-12
    456人看过
  • 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研究
    一、案例再现**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
    2023-11-29
    270人看过
  •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的结算风险
    转口贸易一般通过转让信用证或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结算。一、转让信用证处理要点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我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应提交转让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一)对转让信用证的审核1.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是“可转让的”,其他任何描述均不能视为可转让。2.我行应是信用证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是在公开议付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的银行。3.如信用证未禁止部分装运/支款,可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转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只能一次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4.如转让信用证限制了转让范围,应按规定办理。(二)对转让委托书的审核1.委托书需明确对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等)。2.委托书是否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3.委托书是否表明以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
    2023-05-01
    354人看过
  •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
    适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4.出口保理业务。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根据中小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项下,要逐步拓展到托收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国内信用证、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票据衍生业务等也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国际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打开银行和中小企业合作缺口的有益尝试,而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23-06-06
    127人看过
  • 中服国际贸易中心打造O2O交易平台
    日前,中服国际贸易中心正式推出O2O综合性商务贸易服务平台。中服国际贸易中心负责人赵某某表示,我国当今的服北京招聘网装行业正面临着发展瓶颈,本土服装企业营业明显滞后,营收不断下滑,高库存问题普遍存在。有些商户家在北京,孩子在北京,面对这些困难,商户们也希望留在北京,寻找到新的商业发展模式。随着通州核心区的建设和新移民的加入,以城市白领为主的居民消费需要亦愈来愈迫切。中服国际贸易中心在新一轮的北京人才网服装业变革中求变,推出了O2O综合性商务贸易服务平台,引领了O2O新的发展模式,实现了资源的高效配置,使众多商户都对此充满了期待,强化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传统模式成功转型、升级。
    2023-06-06
    17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
    • 国际贸易进出口契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2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贸易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
    • 国际贸易法中出口贸易的术语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4)CFR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 (Cost,Ins 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
    • 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06
      合同磋商的主要过程是建立业务关系,询价或报价,交流和谈判,签约。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 国际贸易中偷偷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