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53:39 100 人看过

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必需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具有司法强制力的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独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践问题。但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解释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解释都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是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一般司法效力是司法强制力,与法律效力没有太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然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否认现实。但概念没有提到司法解释的效力。

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3、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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